私隐声明
为方便客户获得合适的产品和服务,鼎新证劵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会利用客户的资料,为客户提供最佳之服务。然而,我们亦明白到客户对于其个人资料的使用非常关注。因此,本公司订立了以下守则,决志承诺对客户的资料保密:

  • 无论任何时候,个人名义的客户均需要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资料」),以作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下之用途。有关客户的资料(或其他资料)可能用于以下用途:
    • 向客户提供之服务及设施之日常运作;
    • 进行信贷审查;
    • 协助其他机构进行信贷审查;
    • 确保客户的信用维持良好;
    • 设计供客户使用之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
    • 向客户推广金融服务及相关产品;
    • 厘定拖欠客户或客户拖欠之债务金额;
    • 根据任何法例或规例之规定,符合作出披露之要求; 及
    • 与任何前述部份有关之任何用途。
  • 本公司持有之客户有关的资料(及其他资料)将会保密,但本公司可向以下人士披露所有资料(及其他资料),而客户同意披露所有资料(及其他资料) 亦是本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产品及资料之条件:
    • 任何向本公司提供有关其业务运作之行政、信贷资料、债务追讨、电讯、电脑、缴款或其他服务之高级职员、僱员、代理、承包商或第三者;
    • 客户已有或拟与之进行交易之任何金融机构;
    • 监管当局及其他有关政府机构;
    • 任何有责任为本公司保密之其他人士,包括本公司以内承诺保持此等资料机密之公司。
    • 本公司内公司之间对客户之资料使用,须依据严格之内部安全标准、保密政策及适用法律。
    • 我们约束僱员完全遵守该等标准、政策及法律。
    • 除为了进行业务、遵守适用法律、保护免受欺诈或作出我们认为可能符合客户利益之产品及服务优惠外,我们不会将有关客户的资料分发予其他公司。我们亦可依据适用法律向监管当局及执法人员提供资料。
    • 我们订立了极高标准,以保护客户的资料免受未经授权之更改或破坏。
  • 本公司可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其他适用法律进行以下活动:
    • 信贷审查;
    • 资料(或其他资料)核对; 或
    • 提出或核对资料(或其他资料),该等资料可能用于在任何时候采取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不利的行动;
    • 将此等资料(或其他资料)转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不论在香港以外处理、持有或使用此等资料(或其他资料))。
  • 本公司拟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为此我们须取得客户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客户注意:
    • 本公司不时持有的客户的姓名、联络详情、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可由本公司用于直接促销;
    • 以下服务及产品的类别可作推广:
      • 财务、证券、商品、外滙、金银投资及相关金融服务和产品;
      • 有关上文所述促销类别的奖赏、奖励或优惠计划; 及
      • 由本公司的联营伙伴提供有关上文所述促销类别的服务和产品(有关服务和产品(视何情况而定)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该等联营伙伴的名称)。
    • 如客户不希望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客户的资料作上述直接促销用途,阁下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邮寄地址载于本政策第6条),以行使阁下拒绝参与直销活动的权利。
  • 根据及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款,每位客户均有权:
    • 检查本公司是否持有有关客户之资料,及是否有权使用此等资料;
    • 要求本公司更改有关客户之任何错误资料; 及
    • 确定本公司有关资料之政策及做法,以及获知本公司持有有关客户之个人资料种类。
  • 客户如欲查询资料或更正资料或查询有关政策和应用范围以及私人资料的种类等资料,请随时致函:香港金钟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第1期606A室鼎新证劵合规部收。
  • 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资料索取查阅之申请收取合理费用。
  • 在本公司,有关客户之资料只会用于进行本身业务的合法用途,以提供优质服务,及进行产品设计及优惠,从而显示我们明白客户及其需要。
  • 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
    客户明白及同意,鼎新证券为客户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时,鼎新证券须要:
    1. 在提交每一客户交易指令予中华通买卖盘订单传递系统时,在交易指令中附加上客户唯一的券商客户编码或(如客户账户为联名账户)客户联名账户 获分配的券商客户编码;及
    2. 向交易所提供客户唯一的券商客户编码及一切交易所按照其规则不时要求索取的关於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

    不受限於鼎新证券就着因应客户的账户或提供服务予客户而处理客户个人资料而给予客户的通知或取得的客户同意,客户明白及同意,作为鼎新证券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的一部份,鼎新证券可以作出下述的收集丶储存丶使用丶披露及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的行为:

    1. 不时向交易所及相关交易所附属公司披露及转移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包括在中华通买卖盘订单传递系统输入中华通证券交易指令时显示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并实时转传至相关中华通证券交易营运者;
    2. 容许交易所及各相关交易所附属公司:
      1. 收集丶使用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及相关中华通结算所所提供(以储存而言,它们通过香港交易所进行)的合并丶核实 及配对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资料,以作市场监察及执行交易所规则用途;
      2. 基於下列(c)及(d)所述目的,不时(直接或通过相关中华通结算所)转移该等资料予相关中华通证券交易营运者;及
      3. 披露该等资料予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以配合其履行关於香港金融市场的法定职能;
    3. 容许相关中华通结算所:
      1. 收集丶使用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对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作出合并及核实并与其投资者身份识别资料库作出 配对,及把合并丶核实及配对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资料提供予相关中华通证券交易营运者丶交易所及相关交易所附属公司;
      2. 使用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履行其证券账户管理的法定职能;及
      3. 披露该等资料予中国大陆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以配合其履行关於中国大陆金融市场的监管丶监察及执法职能;及
    4. 容许相关中华通证券交易营运者:
      1. 收集丶使用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监察通过使用中华通服务在相关中华通市场进行之证券交易,和执行相关中华通证 券交易营运者之规则;及
      2. 披露该等资料予中国大陆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以配合其履行关於中国大陆金融市场的监管丶监察及执法职能。

    当客户指示鼎新证券进行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时,客户明白及同意,鼎新证券可以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於遵守交易所的要求及其对中华通北向交易不时生效的规则。客户也明白,即使未来客户计划撤消其同意,客户的个人资料(不论客户撤消客户同意前或後)会继续被储存丶使用丶披露丶转移或其他方式处理,以达至上述目的。

    不能提供个人资料或同意的後果
    客户确认上述同意乃客户使用鼎新证券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的必要条件之一,客户不能如上述向鼎新证券提供个人资料或同意,将可能导致鼎新证券(按情况)不会或不可继续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户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

  • 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收集个人信息

    客户明白并同意,鼎新证券为了向客户提供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 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相关的服务,以及为了遵守不时生效的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证监会)的规则和规定,我们可收集丶储存丶处理丶使用丶披露及转移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包括本人/吾等的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在不限制以上的内容的前提下,当中包括――

    1. 根据不时生效的联交所及证监会规则和规定,向联交所及/或证监会披露及转移阁下 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
    2. 允许联交所:(i)收集丶储存丶处理及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 户编码),以便监察和监管市场及执行《联交所规则》;(ii)向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 法机构(包括但不限於证监会)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以便他们就香港金融市场履行 其法定职能;及(iii)为监察市场目的而使用有 关资料进行分析;及
    3. 允许证监会:(i)收集丶储存丶处理及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 户编码),以便其履行法定职能,包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丶 监察及执法职能;及 (ii)根据适用法例或监管规定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

    客户亦同意,即使客户其後宣称撤回同意,鼎新证券在客户宣称撤回同意後,仍可继续储存丶处 理丶使用丶披露或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以作上述用途。

    客户如未能向鼎新证券提供个人资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着鼎新证券不会或不能够再(视情况而定) 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户提供证券相关服务,惟出售丶转出或提取阁下现有的证券持仓 (如有)除外。

    备注:本条文所述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具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 5.6 段所界定的含义。